员工不平从调岗,,单位是否有权辞退?????泉源:指尖HR 用人单位基于谋划运动的现实需要,,有时会对个体员工的事情岗位举行调解。。那么若是员工差别意调岗,,单位是否有权以此辞退员工?????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! 事务回放 王某入职公司从事健身教练事情。。双方签署了三年牢靠限期劳动条约,,约定王某的事情所在为:公司设立的甲店、乙店、丙店三家健身房。。王某入职后,,现着实甲店事情了两年。。 后由于谋划需要,,将王某调解至丙店事情,,除调解事情所在外,,事情内容、薪资等均无转变,,并要求王某三天内到岗报到。。王某接到该通知后,,差别意调岗,,于越日向公司提失事假申请。。在其事假申请未获公司批准的情形下,,王某未到丙店报到上班。。 后公司两次向王某送达通知,,要求王某到岗上班,,并见告不到岗上班组成旷工,,凭证公司规章制度划定,,公司有权将其辞退。。接到通知后,,王某仍未回岗。。后律动公司向王某发送扫除劳动条约通知书一份,,以王某旷工凌驾10日,,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,,将王某辞退。。 王某不平公司的辞退决议,,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。。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,,裁决支持了王某要求律动公司支付违法扫除劳动条约赔偿金15000元的请求。。律动公司不平裁决效果,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,,请求判令不予支付上述赔偿金。。 法院经审理以为:就条约约定来看,,双方签署的劳动条约中,,明确约定王某的事情所在为甲店、乙店、丙店,,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性意思体现。。 就调岗内容而言,,调解后的事情岗位性子、薪资、级别均未改变,,仅是事情所在有所转变,,但调岗后的事情所在也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内,,岗位的调解并不会给王某的事情、生涯造成重大倒运影响。。因此公司对王某的岗位调解,,应当认定为基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而举行的合理调岗行为。。 从扫除依据上来看,,公司向王某两次送抵达岗通知书,,王某仍拒绝到岗。。公司在通知书中明确见告王某,,其不到岗行为组成旷工,,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,,公司有权将其辞退。。凭证《劳动条约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划定,,在王某不接受岗位合理调解、一连旷工十日的情形下,,公司可单方扫除劳动条约。。 从扫除程序上来看,,公司的调岗切合条约约定,,不违反执法划定,,且已就扫除事宜见告工会,,并向王某送达扫除通知书,,程序正当。。 综上,,司依据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,,以旷工为由扫除与王某的劳动条约,,不违反执法划定,,王某要求律动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没有执法依据。。 法院最终讯断公司扫除劳动条约,,无违法之处,,无需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。。王某不平讯断,,上诉至济南中院,,二审法院依法讯断:驳回上诉,,维持原判。。 温馨提醒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执法关系,,其既遵照自愿、一律、协商一致的基本民事原则,,还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,,治理与被治理的身份关系属性。。 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,,有权凭证谋划的需要,,依法对劳动者举行治理和事情安排。。只要岗位的调解基于用人单位的谋划需要,,没有对劳动条约约定作出较大变换,,没有显着降低劳动者人为标准,,岗位的调解不具有侮辱性和处分性,,且不违反执法、规则的划定,,即应被认定为合理的事情安排。。 如劳动者对岗位调解持有异议,,应依法举行维权,,而非以不到岗事情的方法举行消极对抗。。 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,,旷工虽然属于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,,无论是否有单位规章制度的详细划定,,恒久旷工均应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。。 单位有权依法将违规劳动者予以辞退,,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或赔偿金。。 |